被告人李某明,无业,户籍地为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学源,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明及辩护人罗学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明提供车辆(车牌为粤S×××××)、伪基站设备等工具由陈某(已判决)为其发送色情招嫖短信。
2015年9月14日16时许,陈某驾驶安装有1台伪基站设备的车牌为粤S×××××的白色传祺小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发送色情广告短信,造成11.9万名用户通信中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车上的伪基站设备。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明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李某明辩解自己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只是负责开车,不知道伪基站是谁的。
其辩护人提出:1、李某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时间很短暂,用户通信被中断的时间只有几秒或几分钟;2、李某明对犯罪可能导致的后果完全不清楚;3、李某明对陈某发送多少条信息的数量无法控制;4、被告人李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明提供一辆安装伪基站的粤S×××××的白色传祺SUV小车,由陈某驾驶该车在新塘镇向车外路人发送色情广告内容短信息,并造成119180名用户的通信中断。
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并查获其车上的伪基站设备。
后被告人李某明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明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李某明的户籍材料及粤S×××××的白色传祺登记资料。
3、现场勘验查材料、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粤S×××××的白色传祺SUV小车尾箱发现1台银色无牌发射机、1条黑色发射条、2个蓄电池、2台逆变器、1台电脑、1根连接线、1块方布等物。
上述物品均已扣押。
5、本案立案材料及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明》,证实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16时许发现伪基站出现,后配合公安人员定位并查获该伪基站设备、抓获发送信息的男子;另证实该设备发送信息并未得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的授权、许可。
6、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该伪基站盗用中国移动的频段,通过设置极端参数强迫用户接入伪基站小区,收集用户IMSI号码后发送预先设置好的短信内容。
由于该伪基站使用的LAC(位置区号码)与中国移动公司使用的LAC不同,当用户手机重新接入中国移动公司的网络时,也会发起“位置更新请求”,该请求中含有该手机此前使用的LAC,即伪基站的LAC,故中国移动公司通过后台统计异常LAC的“位置更新请求”,即可判断出该伪基站影响过多少个手机用户。
在2015年9月14日,该伪基站对中国移动公司多个基站共造成119180次异常位置更新,因此得知其发送垃圾短信119180条,对119180名用户造成通信中断。
并附表列明具体的基站位置及相应的位置更新数。
7、广州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及《伪基站设备鉴定报告》,证实经该单位测试,该设备占用中国移动的GSM信道频率进行发射,没有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属于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备模拟移动通讯运营商基站的技术功能,属于伪基站设备。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负责中国移动公司无线网络优化,主要工作就是对中国移动客户所使用的无线网络进行优化与测试。
因移动公司在近期接到客户的投诉说收到色情及其他内容的广告短信,我接受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的委托,对增城新塘镇的移动网络进行优化。
2015年9月14日,我携带设备在新塘镇测试时发现1辆粤S×××××的白色传祺SUV汽车中带有造成移动客户手机网络中断、收到垃圾信息的发射器基站,之后我就把这情况通知当地公安,然后就离开了。
伪基站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信号覆盖,可以强制将制定的短信发送到客户手机上,而且由于伪基站的信号覆盖,该区域内的手机用户是无法接收到正常的网络信号。
9、同案人陈某的供述:我表哥李某明一个月给我3000元,让我每天抽几个小时开车到外面瞎逛,让伪基站保持工作状态,往外面发送信息。
9月14日发送的两条短信内容,其中第一条是“哥!想约会吗?有新到小妹,莞式全套,预约本机,可上门……”,发送了46100条;第二条是“风骚粉嫩大波学妹,莞式全套,爽到嗨,预约本机,可外送”,发送了73080条。
两条信息显示的发送号码均是136××××4434,这个号码是李某明的。
李某明共设置了3条短信,其中第3条短信我当天没有点击发送。
经辨认,陈某对车辆、设备、笔记本电脑上的发送信息界面分别作了确认。
10、被告人李某明的供述:陈某到广东来找我想挣点钱,我就给他说整个基站发信息,把车借给他,还给他买了个设备。
后来他说帮我发点招嫖信息,结果发了两三天就被抓了。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破坏电信设施时间短、不了解具体后果、无法控制陈某发送信息的数量等意见,经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不要求被告人具体了解伪基站设备的技术细节,只要被告人知道操作该设备可强制向不特定公众的手机上发送短信即可;而客观方面,综合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广州市无线电检测站的检测结果以及被告人李某明的供述、电脑发送短信界面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设备可强行覆盖一定区域并对区域内的手机强制发送信息,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并实际干扰119180名用户的通信,已危及公共安全,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明指使陈某实施犯罪,应对陈某造成的损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共同操作设备以截断通信网络的方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1万多名用户的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明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二、缴获的白色传祺汽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
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学源,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明及辩护人罗学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明提供车辆(车牌为粤S×××××)、伪基站设备等工具由陈某(已判决)为其发送色情招嫖短信。
2015年9月14日16时许,陈某驾驶安装有1台伪基站设备的车牌为粤S×××××的白色传祺小车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发送色情广告短信,造成11.9万名用户通信中断,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车上的伪基站设备。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某明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明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被告人李某明辩解自己没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只是负责开车,不知道伪基站是谁的。
其辩护人提出:1、李某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时间很短暂,用户通信被中断的时间只有几秒或几分钟;2、李某明对犯罪可能导致的后果完全不清楚;3、李某明对陈某发送多少条信息的数量无法控制;4、被告人李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明提供一辆安装伪基站的粤S×××××的白色传祺SUV小车,由陈某驾驶该车在新塘镇向车外路人发送色情广告内容短信息,并造成119180名用户的通信中断。
后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陈某,并查获其车上的伪基站设备。
后被告人李某明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明于2016年12月14日被抓获归案。
2、被告人李某明的户籍材料及粤S×××××的白色传祺登记资料。
3、现场勘验查材料、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粤S×××××的白色传祺SUV小车尾箱发现1台银色无牌发射机、1条黑色发射条、2个蓄电池、2台逆变器、1台电脑、1根连接线、1块方布等物。
上述物品均已扣押。
5、本案立案材料及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证明》,证实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16时许发现伪基站出现,后配合公安人员定位并查获该伪基站设备、抓获发送信息的男子;另证实该设备发送信息并未得到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的授权、许可。
6、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补充说明》:该伪基站盗用中国移动的频段,通过设置极端参数强迫用户接入伪基站小区,收集用户IMSI号码后发送预先设置好的短信内容。
由于该伪基站使用的LAC(位置区号码)与中国移动公司使用的LAC不同,当用户手机重新接入中国移动公司的网络时,也会发起“位置更新请求”,该请求中含有该手机此前使用的LAC,即伪基站的LAC,故中国移动公司通过后台统计异常LAC的“位置更新请求”,即可判断出该伪基站影响过多少个手机用户。
在2015年9月14日,该伪基站对中国移动公司多个基站共造成119180次异常位置更新,因此得知其发送垃圾短信119180条,对119180名用户造成通信中断。
并附表列明具体的基站位置及相应的位置更新数。
7、广州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及《伪基站设备鉴定报告》,证实经该单位测试,该设备占用中国移动的GSM信道频率进行发射,没有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属于非法生产和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具备模拟移动通讯运营商基站的技术功能,属于伪基站设备。
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我负责中国移动公司无线网络优化,主要工作就是对中国移动客户所使用的无线网络进行优化与测试。
因移动公司在近期接到客户的投诉说收到色情及其他内容的广告短信,我接受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的委托,对增城新塘镇的移动网络进行优化。
2015年9月14日,我携带设备在新塘镇测试时发现1辆粤S×××××的白色传祺SUV汽车中带有造成移动客户手机网络中断、收到垃圾信息的发射器基站,之后我就把这情况通知当地公安,然后就离开了。
伪基站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信号覆盖,可以强制将制定的短信发送到客户手机上,而且由于伪基站的信号覆盖,该区域内的手机用户是无法接收到正常的网络信号。
9、同案人陈某的供述:我表哥李某明一个月给我3000元,让我每天抽几个小时开车到外面瞎逛,让伪基站保持工作状态,往外面发送信息。
9月14日发送的两条短信内容,其中第一条是“哥!想约会吗?有新到小妹,莞式全套,预约本机,可上门……”,发送了46100条;第二条是“风骚粉嫩大波学妹,莞式全套,爽到嗨,预约本机,可外送”,发送了73080条。
两条信息显示的发送号码均是136××××4434,这个号码是李某明的。
李某明共设置了3条短信,其中第3条短信我当天没有点击发送。
经辨认,陈某对车辆、设备、笔记本电脑上的发送信息界面分别作了确认。
10、被告人李某明的供述:陈某到广东来找我想挣点钱,我就给他说整个基站发信息,把车借给他,还给他买了个设备。
后来他说帮我发点招嫖信息,结果发了两三天就被抓了。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破坏电信设施时间短、不了解具体后果、无法控制陈某发送信息的数量等意见,经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不要求被告人具体了解伪基站设备的技术细节,只要被告人知道操作该设备可强制向不特定公众的手机上发送短信即可;而客观方面,综合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广州市无线电检测站的检测结果以及被告人李某明的供述、电脑发送短信界面等证据,足以证实涉案设备可强行覆盖一定区域并对区域内的手机强制发送信息,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并实际干扰119180名用户的通信,已危及公共安全,应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明指使陈某实施犯罪,应对陈某造成的损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共同操作设备以截断通信网络的方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11万多名用户的通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明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明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
二、缴获的白色传祺汽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冯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 · 被告人谢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 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 被告人赵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 被告人陈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