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08-0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8月10日生,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5年5月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15年8月11日经通许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建军、涂贺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自己购买的一套“伪基站”设备(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放在豫BHH891号轿车内,张某某驾驶该车在通许县城发送宣传自己经营的“岳家大院”饭店的广告短信,行驶到通许县城水利路西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查,张某某利用“伪基站”设备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频点发送广告短信38480条,造成38480手机用户通信被阻断。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信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信息,虽然波及面广,影响手机用户众多,但其是为其经营的饭店向公众发送广告短信,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套(主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重庆荣昌区律师辩护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司法解释
· 重庆涪陵区律师辩护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主体
· 重庆合川区律师辩护 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例
· 李某辉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 方某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