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198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2014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头道街61号附近,以50元的价格从樊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薄一本,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日前通过其散发小广告与其取得联系的王某某(已做行政处罚),非法获利250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事实
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附近,以50元的价格从樊某某处购买伪造的黑龙经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一本,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日前通过其散发小广告与其取得联系的范某某(已做行政处罚),非法获利250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
徐某某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徐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981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刑诉(2014)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2014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景头道街61号附近,以50元的价格从樊某某(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薄一本,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日前通过其散发小广告与其取得联系的王某某(已做行政处罚),非法获利250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事实
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附近,以50元的价格从樊某某处购买伪造的黑龙经中医药大学毕业证一本,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日前通过其散发小广告与其取得联系的范某某(已做行政处罚),非法获利250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上述事实,业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范某某的证言、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
徐某某犯有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
徐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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