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莫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8-08-03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莫某,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2013年12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因本案于2015年7月6日被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7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2016年12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被告人莫某通过香港购物网站向美国商家订购了气枪1支(含气瓶等配件)及气枪铅弹600发。
 
在明知气枪及气枪铅弹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情况下,莫某于2012年1月从香港随身携带气枪1支经深圳市罗湖口岸走私进境,于2012年上半年通过邮寄的方式将气枪铅弹600发走私进境,由香港购物网站邮寄到莫某指定的佛山地址。
 
被告人莫某走私上述枪支、弹药进境后,于2013年赠送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阳江市凯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林某1,林某1于2015年3月18日主动将该枪支(含气瓶等配件)、剩余铅弹229发上缴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上述枪支、弹药后随案移交至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
 
经鉴定,涉案枪支为自制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铅弹均为5.5毫米气枪铅弹。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武器、弹药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莫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走私武器、弹药罪无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人莫某通过香港购物网站向美国商家订购了气枪1支(含气瓶等配件)及气枪铅弹600发。
 
在明知气枪及气枪铅弹属于我国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情况下,莫某于2012年1月从香港随身携带气枪1支经深圳市罗湖口岸走私进境,并于2012年上半年通过香港购物网站邮寄的方式将气枪铅弹600发走私进境,邮寄到莫某指定的佛山地址。
 
被告人莫某于2013年将上述枪支、子弹赠送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林某1,后经被告人莫某与林某1联系,林某1于2015年3月18日主动将该枪支(含气瓶等配件)、剩余铅弹229发上缴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上述枪支、弹药后随案移交至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
 
经鉴定,涉案枪支为自制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铅弹均为5.5毫米气枪铅弹。
 
另查明,被告人莫某案发后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移送案件通知书、移交物品清单。
 
证实:海关人员于2015年3月16日根据线索发现莫某于2011年至2012年通过香港购物网站及广州购物网站向美国商家购买了气枪一支及铅弹600发等,并通过携带等方式走私进境,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因莫某属于佛山市禅城区户籍,移交广州海关佛山缉私部门处理。
 
2.抓获经过、传唤证及情况说明。
 
证实:2015年3月27日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经电话通知莫某到案,莫某遂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证实:林某1于2015年3月18日将气枪1支(枪身印有“AIRFORCE”字样)、铅弹229发、气枪用气瓶1个、瞄准器1个主动上缴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刑侦大队,后上述物品随案移交给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现扣押于广州海关佛山缉私分局。
 
4.户籍材料。
 
证实:被告人莫某的身份情况。
 
5.莫某与代购商联系询价、订购、邮寄气枪和铅弹全过程的邮件往来情况电子邮件打印件。
 
证实:莫某2011年11月订购气枪1支和铅弹600发的情况。
 
莫某对上述邮件打印件均签名予以确认。
 
6.莫某的出入境信息记录。
 
证实:莫某于2012年1月15日从罗湖口岸出境前往香港,1月16日从罗湖口岸入境。
 
7.被告人莫某的刑事判决书及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证实:2013年12月2日莫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莫某在缓刑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2016年12月22日矫正期满解除矫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林某1的证言。
 
证实2013年的一天,莫某曾将一支接气瓶的气枪及两盒铅弹送给我,因我们平常有业务往来,他知道我喜欢打小鸟,他告诉我是从香港带过来的。
 
我交给民警229粒,但莫某送给我时圆铁盒包装完好,我不知道共有多少粒,我有次打开观看时不小心弄洒了,部分掉在马路上也没去捡。
 
林某2青签认了涉案气枪、铅弹的照片。
 
2.证人梁某的证言。
 
主要内容:我是“必买站”网店的销售员。
 
“必买站”网店是淘宝网上销售美国产品的网店公司,莫某曾在网上向我咨询过瞄准器的情况,以及曾发过买枪的链接给我,由我转发给香港公司。
 
莫某购买的瞄准器是由美国邮寄到香港,然后香港公司找了水客从香港过关带到深圳,再由水客在深圳邮寄给莫某的。
 
(三)佛公(司)鉴(痕)字[2015]63号枪支、弹药检验报告书。
 
证实:1号检材为自制气枪(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2号检材共计229发,均为5.5毫米气枪铅弹。
 
(四)被告人莫某的供述。
 
主要内容:2011年底我去香港和朋友香港人冯某在香港玩的时候看到一些玩具枪很漂亮,因为我在国内有个朋友很喜欢枪,所以我就问冯某可不可以在香港买到仿真气枪。
 
冯某告诉我可以通过香港“必买站”网店代购美国产的气枪和子弹等,我在她家电脑上了“必买站”网站找到该网站联系人的邮箱账号、电话号码,在网店上选好了气枪的款式、型号以及相应的子弹,发链接给“必买站”网店。
 
过几天网店回复说可以代购并用邮件报价给我,但不能邮寄到大陆,要求货到香港后我们自己去香港的“必买站”公司取。
 
我让冯某到香港“必买站”公司付了60%的定金约5000港币。
 
2011年底,“必买站”发邮件说货到了,让我去香港取。
 
我和冯某一起到“必买站”网店的实际公司地址交尾款、取货。
 
我当时只拿了气枪相关配件回到佛山,气瓶因型号问题没有带回。
 
后来香港“必买站”网店发邮件说充气瓶到了,让我给他们一个邮寄地址,他们就将气瓶和两盒子弹寄给我,经我查看邮件,当时两盒铅弹共600发。
 
我2013年底将枪和子弹送给了与我有业务来往的林某1,因为他喜欢气枪,我以为这只是玩具枪。
 
被告人莫某签认了联系、订购枪支、铅弹时与香港“必买站”网店及广州“必买站”网店梁某之间的往来邮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无视国法,走私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气枪铅弹600发,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
 
被告人莫某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采纳公诉机关的相关意见。
 
被告人莫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莫某所犯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其案发后自首并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所犯走私弹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悔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3)阳城法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莫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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