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将朱治民从商丘骗至民权县,控制其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左右,期间并对朱治民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治民的陈述、证人梁1某某、梁2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收款条、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左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将朱治民从商丘骗至民权县,控制其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左右,期间并对朱治民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治民的陈述、证人梁1某某、梁2某某、白某某、赵某某的证言、收款条、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长达24小时左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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