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经检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为骗取钱财,遂对被害人吕某甲谎称其投资福清**KTV及酒吧项目缺少资金,邀请吕某甲参与投资,吕某甲听后信以为真。同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没有真实投资项目且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的情况下,仍在福清市与被害人吕某甲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合同约定由吕某甲将人民币10万元交给何某某用于投资梦幻KTV及酒吧,由何某某支付3%的月利率以及该项目纯利润5%的分红。当日,被害人吕某甲在合同签订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人民币10万元转入被告人何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何某某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而将骗取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不久后,被害人吕某甲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没有投资梦幻KTV及酒吧,遂多次要求何某某归还人民币10万元,但何某某均借故推脱。2017年5月份,被告人何某某为了逃避还款,变更其手机号码并逃匿至云南省景洪市。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2月10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人民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羁押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单、借款合同、微信截图、投资合同、银行业务凭证、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情况说明;
2. 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
3. 证人吕某乙、郭某某、陈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王晓彬
2018年5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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