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2

2018-01-04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四、侯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侯某某获得被害单位重庆某某金融服务公司的谅解。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五、认罪认罚从宽
1.按照《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不难看出按照此意见审理的案件本身就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2.重庆市正在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检察院并没有在本案中适用该制度,但是从大的认罪认罚背景处罚,希望法院量刑时能够酌情考虑。
六、对侯某某宣告缓刑的合理性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具体到本案中:
1.法定刑以及宣告刑。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以及侯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对侯某某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2.犯罪情节。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我们仅谈量刑情节。单纯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金额,侯某某的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但是犯罪金额是评判犯罪情节的一个因素,不是唯一因素,同时需要考虑犯罪动机、犯罪起因、犯罪手段和方法、犯罪后果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等诸多因素。本案发生后,侯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回违法所得,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失,降低危害后果。从这方面讲,侯某某的犯罪情节也属较轻。
3.没有再犯危险。侯某某系初犯,人身危险性较小;侯某某现有正常的工作,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侯某某妻子产下孩子。侯某某尤为珍惜现在的家庭,他在认罪悔罪的同时,表示坚决不再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虽然侯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鉴于侯某某涉案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并愿意缴纳罚金,希望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原则,充分考虑上述情节,给侯某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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