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8〕8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6806,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村***组***号*号,现住地德江县**街道***街*****小区*栋**-**号,无业。因涉嫌非拘禁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4********65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县,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地德江县**街道****小区**栋***室,*****物业管理部员工。因涉嫌非拘禁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052,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路**附**号,现住地德江县**街道***菜市口,*****物业管理部保安。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3月24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4年10月释放。因涉嫌非拘禁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099,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街**号(也即现住地),*****物业管理部保安。因涉嫌非拘禁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0038,土家族,高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街***号附*号(也即现住地),无业。因涉嫌非拘禁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639,苗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镇**村****组,现住地德江县**街道***(租住),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9日、9月11日,分别两次被德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非拘禁罪,于2018年1月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盛某某、陈某某、简某、李某某、姜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中,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德江县公安局于同年4月17日补毕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的丈夫龚某(世纪文化城物业管理部负责人),与被害人舒某某(江西赣州人)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7年8月,被害人舒某某怀孕。杨某某得知后,与龚某、舒某某起纠纷闹矛盾并发生冲突,龚某顾及家庭、妻子和小孩,也不愿舒某某生下孩子,欲让其堕胎。
2018年1月5日11时许,龚某约舒某某到德江县**街道***街*****小区物业管理部龚某的办公室,商谈、处理舒某某身孕的事情。龚某、杨某某、盛某某三人在龚某办公室与舒某某商谈,龚某要求堕胎,舒某某不从,杨某某气急殴打舒某某,并用剪刀剪其头发,因舒某某反抗,不慎将舒某某手划伤。18时许,舒某某因怕胎儿被当场打掉,便佯装同意堕胎。随后,杨某某让盛某某开车,叫上小区保安陈某某一道,将舒某某送到德江县青龙街道现代妇产医院做人流手术。经医院检查,舒某某心率过高,不能手术,医生要求次日再去检查。为防舒某某反悔和离开德江,杨某某与盛某某、陈某某等人将舒某某带到德江县青龙街道迎宾路,入住艾尚时尚酒店8312房间。
在艾尚时尚酒店,杨某某授意盛某某找人看管舒某某,不让舒某某离开酒店或自杀,看管费每人每天200元。盛某某安排陈某某找人,陈某某找来简某,简某喊来李某某。陈某某在喊来相关看守人员后离开酒店。杨某某、盛某某、简某、李某某均住在舒某某所在8312旁边的房间,由简某、李某某轮流看守,杨某某搜扣舒某某手机,使之与外隔离。其间,舒某某趁杨某某等人不备,求助酒店其他客人,被发现而将客人换房,求救未果。
2018年1月6日8时许,杨某某、盛某某、简某、李某某等人又将舒某某带到德江县青龙街道香树路现代妇产医院,检查、办理人流的相关住院手续,并让舒某某签字,盛某某则冒充舒某某男朋友的哥哥在相关手续上签字捺印。在盛某某授意下,李某某叫来姜某某到医院帮忙看守舒某某。盛某某、简某、李某某、姜某某在医院轮流看守中,舒某某一边佯装同意堕胎,一边向临床病人写纸条求救,将医生所给的打胎药放在舌头下假装吞服,不配合医生输液,故意使之漏针,因此一直未能人流手术。
2018年1月7日17时许,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接到香树路现代妇产医院“有人扯皮”的警情,即派员赴现场处置,舒某某求救民警,道出真相,获救而案发。
2018年1月11日、19日,被告人杨某某之夫龚某与被害人舒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其赔偿舒某某10万元,并已兑现;被害人舒某某出于对本案发生的起因上,已认识到自己有一定过错责任,且龚某等已对其道歉,因此对杨某某等六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杨某某等六人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病历、住宿登记表、赔偿协议及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等;②证人证言:证人龚某、饶*、李*红、宋*清等陈述;③被害人舒某某陈述;④被告人杨某某、盛某某、陈某某、简某、李某某、姜某某供述与辩解;⑤现场勘查、勘验、检查、辨认笔录;⑥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及同步讯问视频等。被告人杨某某、盛某某、陈某某、简某、李某某、姜某某等均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使被害人到医院堕胎,指使盛某某、陈某某、简某、李某某、姜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控制在特定场所,搜扣其手机,隔离其与外界联系,剥夺其人身自由,时间长达54小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为主犯,盛某某、陈某某、简某、李某某、姜某某均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畅光
2018年5月1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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