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诉刑诉〔2018〕3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201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本村。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17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18年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甲的弟弟刘某乙经人介绍为刘某甲找了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的女子权某某(曾用名:权某某),并在蒲城县一宾馆刘某乙与权某某的父母经过商量后,给权某某娘家彩礼20000元,媒人介绍费18000元。后刘某乙与刘某甲将权某某接到横山区**镇***家中。期间,因权某某经常乱跑,刘某甲对权某某拳打脚踢。2013年12间,刘某乙饮酒后,用钢管在权某某右胳膊、左小腿进行殴打,后刘某乙将权某某送往横山区康复医院治疗,因没有权某某的身份证,刘某乙用其前妻张某某信息代替权某某登记住院。2013年12月25日,权某某出院后,刘某乙将其送回横山区**镇***家。2014年年初,刘某甲认为权某某精神不太正常,担心权某某逃跑,将其锁在养殖场的一间装有防盗门、防盗窗的房子里。刘某乙偶尔回到养殖场,让刘某甲将权某某放出院子晒晒太阳,直到2017年5月15日权某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响水派出所民警发现后将其放出。2017年5月25日经横山区人民医院诊断权某某右肱骨、左胫腓骨骨折。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将权某某从渭南市蒲城县接到横山区**镇***家后,刘某甲与权某某发生性交行为。
2017年11月3日,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权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17年9月15日,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甲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其涉嫌作案期间,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书证;
- 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 被害人权某某的陈述;
- 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鉴定意见;
- 告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靖
2018年2月2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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