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04月0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路**路**号,现住郴州市**路**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2月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被害人李某某欠其巨额债务为由,迫使李某某居住在黄某某位于郴州市**路中皇城*栋*号家中,并采取限制李某某自由外出、反锁家门等方式,限制李某某的人身自由。2016年2月1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利用绳索从黄某某家中厕所窗户滑下逃跑,摔落在地,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划其左侧颈部致大出血,被群众发现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因锐器切划颈部左侧致左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水果刀及尼龙绳;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借条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黄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公(刑)鉴(法)字【2016】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指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敏
2016年6月16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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