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8〕738号
被告人唐某某(自报),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唐某某开始在本市常平镇**村**路**号经营成人用品店。2017年底,唐某某向一名上门推销的陌生男子购进“德国黑金刚”、“顶级伟哥”等药品一批,并在其店内销售。至今,唐某某共卖出4粒“德国黑金刚”(红黑胶囊)、6粒“顶级伟哥”等。2018年1月10日,公安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三瓶“德国黑金刚”(共21粒,其中有2粒红黑胶囊)、一瓶“顶级伟哥”、两瓶老中医补肾丸等药品一批。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德国黑金刚”应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产品性质认定意见书,“德国黑金刚”等药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执法录像,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肖
2018年4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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