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18日主动到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8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乔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批准文件的情况下累计非法配制、销售药品六百余瓶。
2017年8月8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联合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乔某某所在的榆阳区**一号楼**单元**室进行检查时,发现11瓶自制药品和配制药品的原料及器具。
榆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乔某某生产、销售的自制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720份处方单、伪造的医师资格证等;
2.户籍信息、榆林市食药局关于认定假药的复函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红霞
彭文伟
2018年3月2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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