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7〕1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94********,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开始到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的方式销售“YANHEE”、“DC”品牌的泰国产的减肥药品。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客户李某某销售“YANHEE”、“DC”品牌的减肥药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500元。
2017年4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工作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喜迎门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客户李某某处缴获“YANHEE”减肥药57粒、“DC”减肥药100粒,缴获的药品经鉴定均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药品等物证,支付宝付款截图、微信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津锋2017年7月21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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