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17〕41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住湖北省襄樊市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9月22日至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被告人龙某某开设三台县**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业务并雇佣刘某某等22名工人从事木工、漆工等工作,自2014年7月起龙某某拖欠以上22名工人工资共计87050元,2014年11月龙某某逃离三台县,三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2月17日向龙某某户籍所在地向其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发给劳动者本人,被告人龙某某在该指令书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刘某某等22名工人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龙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华
2017年11月8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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