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诉刑诉〔2018〕3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年3月1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李某某。2017年8、9月间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拖欠员工徐某某等83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506327.5元。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逃匿可能会造成公司经营不善、职工工资无法发放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逃往外地。尔后,多名员工至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欠薪情况。2017年11月20日,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无锡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职工工资。
2018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江苏省常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自无锡市**餐饮管理公司执行得人民币10636元、自中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连锁经营分公司执行得人民币399177元、无锡市新吴区政法委通过司法救助支付人民币96514.5元,员工拖欠工资已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劳动保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及委托书、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工资表、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及投诉书、欠条、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调查询问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欠薪明细表、无锡市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送达回证、涉案支付令、支付令申请书、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执行款往来明细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朱某某、林某某、苗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邱某某及廖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 颖
2018年6月1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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