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471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曾某乙在本区大石街植村工业二路9号A栋二楼经营彬彬服装厂,并雇用张某华等员工17人。同年8月24日,被告人曾某乙在办公室留下纸条后人不知所踪,拖欠公司员工张某华等17人工资合计人民币106434元。经本区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曾某乙在江西省瑞金市瑞林镇农商银行取款时被抓获,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8年3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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