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刑检刑诉〔2017〕3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市人,吉林省**市**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现住吉林省**市**镇**村,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7月26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8月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市**食品有限公司期间,雇佣张某等10多名农民工在该公司从事辣椒打包出入库工作,支付部分报酬后仍拖欠工资达6万余元。张 某等人多次索要,王某某却不支付,张某等12人到有关部门投诉。2016年9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但仍不支付。案发后,王某某全部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张某、张某某、艾某、包某、张某、周某、李某、张某的陈述;
3、证人艾某、周某某、韩某某、陈某 、李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5、其他书证;
6、发放工资现场等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劳动报酬,具有法定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忠明2017年12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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