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邓某某强迫交易案

2018-07-11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未检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7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与翟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租赁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的商品铺并在该处开设一间名为“**”的甜品店。2016年3月1日开业后,陆续聘请曾某甲、曾某乙、李某甲、潘某某、郭某某、耿某某、程某甲、范某甲、黄某某、程某乙、李某乙(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店内共同实施“酒托”诈骗,其中曾某乙为店长负责结算、发放工资等管理事务,李某甲、潘某某、曾某甲为服务员负责点单、制作食品等事务,刘某、王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保安观察店内消费情况,同时聘请多名“键盘手”冒充女性身份在网上与男网友聊天获取男网友身份信息后相约见面,随后由郭某某、耿某某、程某甲、范某甲、黄某某、程某乙、李某乙等多名女性充当“酒托女”从“键盘手”处获取男性网友信息后与男网友见面,并将男网友带至“开心小站”进行消费,消费期间,“酒托女”通过点食物、饮料等方式试探男网友的消费能力,并逐步点399元、699元、998元、1989元等价格的高价红酒让男网友买单,李某甲等服务员在制作红酒过程中,往酒内掺入冰红茶等饮料,以次充好,用价格低廉红酒冒充高档红酒进行销售。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通过该方式合伙诈骗他人共人民币73808元,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1日,范某甲将被害人赖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68元。

2.2016年3月2日,范某甲将被害人张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95元。

3.2016年3月2日,耿某某将被害人邱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730元。

4.2016年3月3日,郭某某将被害人范某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5540元。

5. 2016年3月8日,郭某某、程某甲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150元。

6. 2016年3月11日,程某乙、郭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3530元。

7. 2016年3月11日,黄某某、郭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175元。

8. 2016年3月13日,黄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300元。

9. 2016年3月13日,耿某某、程某甲将被害人梁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6505元。

10. 2016年3月13日,郭某某、程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3570元。

11. 2016年3月14日,李某乙、黄某某将被害人余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4288元。

12. 2016年3月19日,耿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30元。

13. 2016年3月20日,黄某某、范某甲将被害人姜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200元。

14. 2016年3月21日,范某甲将被害人谢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230元。

15. 2016年3月22日,程某乙将被害人罗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80元。

16. 2016年3月23日,李某乙将被害人付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000元。

17. 2016年3月26日,范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5400元。

18. 2016年3月27日,黄某某、程某乙将被害人温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680元。

19. 2016年3月27日,被害人韦某甲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020元。

20.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梁某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0元。

21. 2016年3月28日,郭某某将被害人龙先进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30元。

22.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韦某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370元。

23. 2016年3月28日,李某乙将被害人蔡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90元。

24.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0元。

25.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698元。

26. 2016年3月28日,程某乙将被害人吕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439元。

27. 2016年3月28日,余某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460元。

28.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苏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790元。

29. 2016年3月28日,范某甲、李某乙将被害人欧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240元。

30. 2016年3月28日,郭某某将被害人谭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0元。

31.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毛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20元。

32.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贾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8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婷

2017年11月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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