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公刑诉〔2017〕360号
被告人于某甲,又名于某乙,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3011966********,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办事处**村。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份某日下午,被告人于某甲在滨城区黄河二路滨医附院东车棚内拦住在滨城区滨医附院干护工的张某某,对张某某殴打逼迫其退出滨医附院护工市场。
2、2014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于某甲在滨城区黄河二路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5楼,找到正在该楼层干护工的卢某某,殴打卢某某头部、胸部,逼迫其推出滨医附院护工市场。
3、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于某甲在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5楼,找到正在该楼层三病区7床做护工的陈某某,语言恐吓陈某某,逼迫其退出滨医附院护工市场。
4、2016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于某甲在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5楼,找到在该楼层神经外科三病区1号床做护工的王某甲,恐吓并殴打王某甲肩部、背部,逼迫其退出滨医附院护工市场。
5、2016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于某甲窜至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5楼,找到在该楼层神经外科三病区28号床做护工的王某乙,威胁并欧打王某乙,逼迫其退出滨医附院护工市场。
6、2016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于某甲窜至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5楼,找到在该楼层神经外科三病区16号床做护工的李某某,语言恐吓李某某,逼迫其退出滨医附院护工市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于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燕平
2017年10月2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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