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诉〔2018〕1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住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8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赵秋英、王某乙、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均已判刑)多次在香河县蒋辛屯镇集市内,用劣质商品以抽奖兑换礼品为由,以威胁手段强行要求参与抽奖的多人高价购买,并从中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2.同案犯赵某某、王某乙、石某甲、石某乙、石某丙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闻某某等人的证言;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8年5月2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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