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8〕164号
被告人綦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平度市**镇**村**号。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3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胶州市人,住胶州市**镇**村**号。2017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綦某、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平度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綦某、乔某某、綦家红(在逃)2017年合伙在平度市南村镇洪兰大葱加工棚收葱叶子牟利,被害人张某某也在此处收葱叶子。为迫使张某某退出经营,垄断市场,排除竞争,三人预谋殴打张某某。2017年9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驾车拉綦某某、綦家红到平度市**镇**村**街,蒙面持铁管将张某某拦下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人隋某甲、隋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綦某某、乔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乔某某以暴力殴打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綦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志坚
2018年4月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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