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执监刑诉〔2017〕1号
被告人黄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保险诈骗,于2014年10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 年10月2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从安徽省白湖监狱解回。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已判刑)在自己的车辆损坏的情况下,与被告人黄某预谋,由被告人黄某制造车祸,骗取保险公司钱财修车。2014年6月1日夜,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驾驶李某某的豫BS****吉利帝豪轿车在兰考县红庙镇葛寨村至西刘陈铺村的南北公路上,故意将车撞倒树上造成车祸。因被告人黄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让有驾驶证的李某某冒充驾驶员,称车祸是由李某某开车造成的。事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兰考县营销服务部赔付李某某保险费2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与李某某已将24800元现金退还保险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银行转账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车辆保险损失情况确认书、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李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黄某的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李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久鹏
2017年4月1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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