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2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 号楼** 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乡**村**屯**号)。2017年8 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92********,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 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8 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0 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204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社区**组**街**综合楼**单元**室)。2017年8 月16日因涉嫌保险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 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建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石某某、代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于2017年1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将其持有的车牌为浙C****W的奥迪轿车交予被告人杨某某,并与杨某某商定,让其帮助策划一起交通事故,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出险赔偿,以达到为其奥迪轿车免费更换大灯及前保险杠的目的。2017年7月3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代某某和被告人石某某在杨某某的指使下,由代某某驾驶车牌为浙C****W 的奥迪轿车,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B****1的奔驰轿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奥悦水世界东侧马路上,故意发生碰撞进而报险欲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在事故核损后发现事故存在虚假并及时报案未予赔付。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代某某、石某某共诈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人民币58,633. 99元,诈骗未获得赃款。
经侦查,被告人代某某、周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石某某于207年8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投保事故车辆及事故现场(系照片);
2.书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关于对奥迪FV7241FCVTG轿车涉嫌骗赔案件移交公安的申请、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石某某、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石某某、代某某违反保险法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石某某、代某某保险诈骗的行为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定罪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石某某、代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时慧杰
2017年12月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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