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公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5********,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济南市天桥区**镇**村**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2018年1月2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1月19日、2018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5日、12月19日、2018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出资购买的鲁******号自卸汽车投保至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2015年1月3日17时许,在本市天桥区桑梓店镇耿庄石料厂地磅西侧河边,陈某某驾驶该车故意制造侧翻事故,后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赶到现场,由李某甲谎称驾驶员并提供驾驶证、上岗证等,骗取该公司保险金100338.94元。
2015年5月23日,陈某某将鲁******号自卸汽车投保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2015年7月12日21时许,在本市天桥区桑梓店镇耿庄石料厂南侧公交车站工地北侧水沟旁,陈某某驾驶该自卸汽车再次故意制造侧翻事故,骗取该公司保险金95000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保险诈骗2次,骗取保险金共计195338.94元;被告人李某甲实施保险诈骗1次,骗取保险金100338.94元。
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2016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赃款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表现材料、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卷宗、陈某某从业资格证、关于陈某某案件情况说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卷宗、陈某某银行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卫某某、邵三力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陈某某、李某甲辨认案发现场的笔录,证人李某乙辨认陈某某的笔录;5.视听资料:陈某某报案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伟
2018年3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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