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7〕3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0月29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同年1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事先预谋,利用在广东省广州市向他人购买的虚假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10005121026733;出票人:江苏双登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工行姜堰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1月22日;出票金额:人民币200万元),以汇票贴现为由,骗取柳州市盛君空调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君公司)负责人即被害人曾某某的信任,盛君公司在扣除被告人张某某之前欠该公司的人民币10万元债务以后,从曾某某的柳州银行账户(账号:62288001******)将其余贴现款共计人民币184.3万元转到被告人张某某名下的农行账户(账号:62284808516******)。被告人张某某骗取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赌博、归还赌债、网络投资及个人消费,现已挥霍一空。被害人曾某某发现该承兑汇票系虚假的票据后,向被告人张某某追款,被告人张某某不但不退还所骗取的钱款,反而携款潜逃。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核实,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给被害人曾某某的银行承兑汇票系虚假的。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南省怀化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他人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向其购买,并使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冒充真实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继武
2017年10月3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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