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公诉刑诉〔2015〕21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省建德市**镇农民,住该镇**村**桥西**号,捕前暂住于青海省西宁市大**镇**村。 2015年5月16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日、同年5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利用其朋友谢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在兰州市红古区**镇先后用两张面额均为5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以贴息兑现的方式骗取王某某现金共计974500元。2015年5月15日,陶某某再次让其朋友罗某某将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谢某某找被害人王某某,以贴息兑现的方式继续实施诈骗时,被王某某发现所持银行承兑汇票为假票,随即报警。被告人陶某某诈骗所得赃款均用于给他人还款及生意投资。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的家属赔偿受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材料;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及书面说明;8、户籍证明;9、受害人从被告人家属处领取退赔款的领条;10、侦查机关办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而用以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剑秋
2015年11月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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