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江检察诉刑诉〔2018〕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1********,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家住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号。2017年9月28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余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6年3月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快递交货的方式,向他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共计人民币929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号“aaa888666yana”(微信名为“晓玉”)与万某某(已判刑)微信名为“星诚多媒体”联系,向万某某出售芙蓉王、硬中华等假冒伪劣卷烟。双方通过微信转账、快递交付的方式多次进行交易,销售金额共计20000元。
2.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用微信名“诡术商贸”与李某某的微信联系,向李某某出售硬中华、软中华、大重九和1916等假冒伪劣卷烟。双方谈好后,李某某先通过微信转账进行付款,张某某再伙同他人将假冒伪劣卷烟邮寄至李某某处,销售金额共计72920元。
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福建省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余江县烟草公司移送万某某销售伪劣卷烟案卷复印件及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万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为9292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其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文生
2018年3月3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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