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龙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6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朝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司某某从盘锦**石化有限公司、盘锦**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燃料油运回朝阳,在朝阳市龙城区*镇*村*号库房和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段*号停车场内,冒充车用柴油大量销售,销售金额达 340727.8元。2017年6月5日公安机关现场查封扣押未销售燃料油38.85吨,价值人民币172494元。经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该批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中(1.硫含量2.闪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V)的规定,不符合GB252-2015(普通柴油)标准的规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潘某某、陈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加油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等;4.鉴定意见:承德中规成品油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牟振云
2017年11月15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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