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86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临西县**镇**村人。因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2016年5月1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9日早6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在邯临公路王路寨路段发现智障妇女马某某,遂将马某某带到自己门市,并打电话给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开车拉着王某乙(已判刑)来到候某某门市,把马某某拉到海尔寨村王某丙家,通过李某某(已判刑)介绍,把马某某卖给馆陶县的崔某某(已判刑)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孙连猛
2017年7月2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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