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镇**村**号,现住南陵县**镇**村**栋**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30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82********,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镇**村**号,现住南陵县**镇**村**栋**户。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南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月31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陶某甲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12月18日至2018年1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7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18日,2018年2月19日至2018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陶某甲与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被告人马某某与陶某甲于2017年5月12日一同前往云南省文山市,经由杨某某介绍,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以46000元的价格从张某甲处收买了被拐卖的越南籍妇女 “陶某乙”。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陶某甲将陶某乙从云南省文山市带至安徽南陵县许镇镇马某某家中,后以介绍婚姻为名,将陶某乙以9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南陵县许镇镇马元村下关村村民张某乙为妻。
被告人马某某、陶某甲于2017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古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陶某甲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立霞
2018年3月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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