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公诉刑诉〔2018〕178号
被告人邸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98********,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庄**号,甘肃**学院学生。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邸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甘A3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东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来紫堡乡黄家庄路段时,将行人金某某撞倒,金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邸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70.02mg/100ml,属饮酒驾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2月17日,被告人邸某某与被害人金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永喆
2018年5月30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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