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城**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6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驾驶蒙A*****小型汽车沿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师大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师大东路与盛乐大街十字路口北2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杨某某驾驶的蒙A*****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蒙A*****小型汽车与道路西侧大桥上的护栏发生碰撞并坠落到桥下,造成蒙A*****小型汽车乘车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当事人牛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和林格尔县交警大队认定,牛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同**饮料(内蒙古)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郭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郭某某的家属人民币1300424元,郭某某的家属对牛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牛某某同**饮料(内蒙古)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复查费用每人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驾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晓丽
2018年2月14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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