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8-07-02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
2004年11月18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偃师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垚武,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史垚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时任河南省地税局局长赵某某通过熟人介绍相识,后两人成为要好朋友关系。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吃饭时认识了洛阳市洛龙区地税局局长姚某某,刘某某向姚某某称自己与省地税局局长赵某某关系要好,必要时可以帮其引见。
 
2012年下半年,刘某某向赵某某引见姚某某后三人一起在郑州吃饭,期间刘某某称姚某某系自己亲戚,让赵某某在工作及个人进步上对姚某某多予以关照,姚某某也向赵某某提出自己职务方面想提拔晋升的请求。
 
当天返程时刘某某在车上答应姚某某自己会再找赵某某帮忙,尽量将姚某某职级提拔一事办成。
 
2012年8、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姚某某提拔晋升需要给赵某某送钱为由,向姚某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几天后姚某某打电话给刘某某称钱已备好,让刘某某过来取钱,遂即姚某某在洛龙区地税局办公室一次性送给刘某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并再次提出让刘某某找赵某某帮忙提拔自己。
 
后刘某某多次打电话或到赵某某的办公室向赵某某提出提拔照顾姚某某的要求,赵某某均承诺帮忙。
 
后赵某某专门打电话给时任洛阳市地税局局长王学荣,了解关注姚某某的工作及职级情况。
 
后刘某某将收受的20万元中的13万元用于自己投资河北涞源铅锌矿,剩余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等。
 
2014年8月姚某某被省纪委调查后,为隐瞒真相,让刘某某书写内容为“刘某某2012年9月5日借到姚某某现金二十万元正”的假借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亲属向偃师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尚某某、陈某某、姚某贾、贺某某等证言;刘某某的前科材料、银行查询资料、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退款凭证、赵某某及姚某某身份证明等书证;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经当庭质证无误,足以认定。
 
关于刘某某及辩护人所辩20万元是姚某某主动给付,不属于刘某某索要的意见,本院认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有多次供述,除最后一次供述中不承认自己索要外,其余的供述中均承认是自己提出让姚某某拿出20万元,送给赵某某。
 
姚某某在侦查机关对于该情节的多次陈述均与刘某某的供述相吻合,故刘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与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与原河南省地税局局长赵某某的密切关系,通过赵某某的职位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部分退赃、悔罪态度诚恳,其辩护人关于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20万元予以追缴(其中10万元扣押于偃师市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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