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诉刑诉〔2017〕14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69*******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6年5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6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拐卖妇女于2016年5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16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刘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因儿子郭某某找不到妻子,同马某某(另案处理)前往云南省龙川县,经马某某介绍,通过他人以81000元的价格收买一名缅甸女子秋某作为郭某某之妻,同时又将马某某收买的一名缅甸女子秋某某带往兰考家中,后经马某某同意以770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被告人刘某某为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汇款票据、情况说明等;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证明郭某某从云南收买女妇女并出卖一名妇女的事实; 3、被害人秋某某、秋某陈述证明被郭某某等人拐骗后收买和出卖的事实;4、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从他人处收买妇女,及将他人收买的妇女中转、介绍给他人后出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和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从郭某某手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判法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楠
刘永峰
2017年5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刘某某拐卖妇女案
- ·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吴某甲拐卖妇女、儿童、黄某甲等两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案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徐某某拐卖妇女案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马书松拐卖妇女案
- ·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起诉马某某、陶某甲拐卖妇女案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