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富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遇到从越南偷渡到中国务工的被害人李某某(女,15岁,无国籍),就将李某某带到广东省务工。2017年4月,李某某叫徐某某送其回越南老家,徐某某却把李某某带至宁明县海渊镇黄某甲家居住,让李某某帮黄某甲捡八角务工,之后借介绍婚姻的方式将李某某卖给黄某乙,得款1万元。2017年8月22日,李某某与黄某乙在海渊街上购物时,借机跑到海渊派出所报警后被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介绍婚姻为名,拐骗妇女并出卖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叶永亮
2018年3月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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