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8〕7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3********,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河南省息县********。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在义乌市******************门口经营非法音像制品出售生意,并以5元一张,换购一张加2元的方式向他人出售疑似盗版光盘。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当场扣押疑似盗版光盘739张。经鉴定,查获的739张音像制品为非法音像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以及清单,照片,人口信息。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沉
2018年4月17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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