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2018-07-0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柏某某,男, 1984年**月**日生,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43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2017年4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柏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柏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互联网运营“****院”网站(域名: www.****.net ),其利用“关关采集器” 软件大量复制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网站(www.****.com) 拥有独家版权的《**名门》、《**游轮》、《**新剑侠》等五百多部文学作品,复制后登载到“****院”网站上供网友免费阅读,柏某某通过在该网站上登载广告获取利益共142556.47元。

2017年3月29日,柏某某家属代为向被害单位赔偿30万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小说到其经营的网站上供网友阅读,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18年1月2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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