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18〕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30日、2017年9月25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7年10月25日本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向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本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3年4、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辽宁省政府办公楼安装中央空调改造的工程,以邀郭某某入伙并均分利润为名,骗取郭某某人民币28万元,王某某将其中的13万元用于还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帐户明细、证明等;2.证人郭某某、王某某、边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
(二)非法拘禁罪
2016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要账为由,指使吕某某、吴某某(二人已判决)先后在定州市蓝海时尚酒店、乐家宾馆拘禁内蒙古赤峰市居民张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等人,直至2016年2月1日15时许被定州市公安局民警解救。
1.书证:判决书;2.证人吴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迎初
代理检察员:商洁
2018年1月22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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