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邱检刑诉字刑诉[2018]34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3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1989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5年刑满释放;2000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04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沙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抢劫、盗窃罪被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3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4月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7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成某甲伙同一男子驾驶摩托车窜至邱县古城营乡霍漳逯村,将杨某某停放在自家西墙跟北侧的一辆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在驾车逃离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追赶,成某甲持刀威胁追赶来的群众,抗拒抓捕,弃车逃走。成某甲在逃跑过程中,将其帽子遗落在案发现场。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邯公物鉴(法物)字【2017】20715号鉴定书鉴定,该“帽子”上检出的STR分型与成某甲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型相同,其似然比率为3.328X1019。经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5005元。
二、盗窃罪
2016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成某甲伙同游某某(批拘在逃)驾驶摩托车窜至永年区西阳城乡东阳城村东,将成某丙停放在村东路北的一辆黑色铃木弯梁110型摩托车盗走。经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铃木弯梁11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物证:作案工具(口罩、帽子、“T”型别子和匕首2把);
- 书证:到案经过、社会调查、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 证人陈某某、王某甲 、王某乙、李某某、成某乙、霍某某的证言;
- 被害人杨某某、成某丙的陈述;
- 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 鉴定意见:
(1)2016年12月16日邯郸市永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永价认字【2016】239号结论书。
(2)2017年11月29日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邱价认字【2017】第036号结论书。
(3)2017年12月10日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邯公物鉴(法物)字【2017】20715号鉴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和辨认照片;
8.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逃离过程中持械威胁群众,抗拒抓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霞
2018年4月13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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