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8〕17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号楼506户,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1月21日涉嫌抢劫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电动车持斧子尾随刚从平度市红旗路中国农业银行平度支行提款回家的李某乙,对李某乙进行威胁后将李某乙的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的塑料袋子抢走,后被李某乙夺回,被告人李某甲再次持斧头追至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即墨**村李某乙租房院子里实施抢劫,李某乙左手被抓伤及摔倒在地致右面部受伤,因李某乙呼救及租房房东江某某的出现,使被告人李某甲没有抢劫到财物而驾驶电动车离开。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户籍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晓亮
2018年4月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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