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公诉刑诉〔2018〕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1月23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 2018年2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2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 月至7 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巴东县信陵镇城区“泊客商务宾馆”和“锦绣长江商务酒店”多次开房间容留马某某、朱某某等人在房间内吸食麻古和冰毒。
2017 年7 月7日李某某在马某某的带领下在宜昌姜某某处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冰毒、20颗麻古,7 月10 日在巴东县信陵镇“泊客商务宾馆”两次向马某某共贩卖两颗麻古和0. 4 克冰毒,获利四百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旅客住宿登记备查簿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彭某某、姜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 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现场照片;4. 电子数据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同时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清华
2018年4月1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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