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刑诉〔2017〕84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宝塔区**镇**村**号院**号楼**单元**室,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家属院**室。2007年8月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志丹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2013年1月份因吸毒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强制戒毒2年,2017年06月27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当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吸毒人员贺某某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从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300元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贺某某在宝塔区韩家窑子石化局家属院2号楼2单元601室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2017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吸毒人员贺某某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从刘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500元毒品海洛因。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贺某某在宝塔区韩家窑子石化局家属院2号楼2单元601室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3、2017年6月22日下午,被告人程某某容留吸毒人员贺某某在宝塔区韩家窑子石化局家属院2号楼2单元601室家中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2017年6月22日晚上,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民警在宝塔区石化小区内抓获吸毒人员贺某某、程某某。经延市公宝(禁)尿检字(2017)第201号、第202号尿样检测:被检测人程某某、贺某某的新鲜尿样采用吗啡胶体金法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被检测人程某某、贺某某尿样呈阳性反应,表明其吸食吗啡类毒品。2017年6月23日中午,刘某某(另案处理)被抓获。现场缴获毒品1小纸包,在其宝塔区韩家窑子石化小区l单元1楼废旧洗衣机内藏匿毒品1小包。经(延)公(司法)鉴(理化)字【2017】120号毒品鉴定:均为海洛因,共重0.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延芬
2017年11月2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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