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刑诉〔2017〕86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区**镇**村**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厦**单元**楼**室。2017年9月8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0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乡**行政村**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大厦**单元**楼**室。2017年6月16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县**乡**行政村**号,现住榆林市东沙**路。2017年9月8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康某某、韩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8月成为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并使用自己的身份等信息先后注册了会员号18891119399,18291171909。成为国通公司会员后,大肆宣传国通公司,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从中牟利。为了巩固、扩大会员市场,打造团队文化,创立了国通公司大唐体系战神团队,系战神团队领导人。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发展的会员有康某某等人,按照“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的金字塔式结构组成层级关系向下排列,达三级以上;其会员号18891119399左区下线人数331人,业绩累计为158万元,右区下线人数963人,业绩累计为563.48万元;会员号18291171909左区下线人数7人,业绩累计为5.6万元。其会员号下线人数共计1301人,业绩总计7270800元,其从中获利共计256096.56元。2016年7月,经被告人贾某某同意,被告人韩某某在宝塔区南桥成立国通公司大唐体系战神团队延安工作室,在国通公司延安工作室,被告人贾某某长期为下线会员传达国通公司新消息、提供电子币、解决遇到的问题、组织培训等工作。
被告人康某某于2016年1月,经国通公司会员被告人贾某某介绍成为国通公司会员,先后用自己的身份等信息注册了会员号18691160959、15384772833。成为国通公司会员后,大肆宣传国通公司经营的“国网今来”平台,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从中牟利。2016年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康某某发展的会员有韩某某等人,按照“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的金字塔式结构组成层级关系向下排列,达三级以上。其会员号18691160959左区下线人数77人,业绩累计为64.3万元,右区下线人数822人,业绩累计为463.2万元;会员号15384772833左区下线人数76人,业绩累计为59.3万元。其会员号下线人数共计975人,业绩累计586.8万元;其从中获利为115397.12元。
被告人康某某在国通公司延安工作室,以单独、集中方式给下线会员大肆宣传国通公司经营模式、奖金制度等。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3月的一天,经国通公司会员被告人康某某介绍成为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会员,先后用自己的身份证等信息注册了会员号15591176222,18691997366。成为国通公司会员后,为了获得国通公司的各类奖金,在延安地区通过微信聊天、打电话等形式宣传南京国通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国网今来”平台,成为该公司会员可以实现免费打网络电话,在“国网今来”商城免费开店等,成为会员需要向该公司交纳1000元、10000元、50000元不等的入会费,而且继续发展会员可以获得公司的“对碰奖”等奖励。到2016年7月,被告人韩某某为了更好的发展会员市场,在延安市宝塔区南桥成立了国通公司延安工作室,系国通公司延安工作室负责人。在国通公司延安工作室,以单独、集中方式给会员大肆宣传国通公司经营模式、奖金制度,积极发展会员。被告人韩某某长期为下线会员提供电子币、新会员注册会员号、会员解决遇到的问题、会员讲课等工作。2016年5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韩某某发展了会员胡生成等人,发展的会员按照“一分为二、二分为四、四分为八”的金字塔式结构组成层级关系向下排列,达三级以上。其会员号15591176222左区下线人数400人,业绩累计为201.1万元,右区下线人数338人,业绩累计为182.8万元;会员号18691997366左区下线人数2人,业绩为2000元。其会员号下线人数共计740人,业绩总计384.1万元。其从中获利共计2194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宣传册等资料、工作牌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薛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李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康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湘鉴司鉴中心[2017]电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8.视听资料:四被告人照片、电子证据光碟6张、同步讯问光碟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康某某、韩某某组织、领导以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晓龙
2017年12月1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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