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福建省泰宁县,住泰宁县**排,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泰宁县**街**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泰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2016年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泰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4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5月11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经人介绍注册为“百川世界”传销组织会员。该组织以投资虚拟理财货币“百川币”作为经营模式,提供会员注册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和诱骗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缴纳每单800元的会员费后,即可注册成为该组织会员,会员从第二天起即可获得收益。会员收益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即经上线会员推荐,缴纳800元成为会员后,从第二天起每天分红18个“百川币”(1百川币对应1人民币),其中50%(9币)为可兑换金币,37%(6.66币)为种子币、13%(2.34币)为消费币。分红133天满2400币为一个周期,期满后重新投资800元可激活账号。动态收益:即推荐下线会员可获得的收益,分为推荐奖、报单奖、领导奖(奖励构成比例同上)。推荐奖:推荐一位新会员注册获奖励240个“百川币”;报单奖:会员投资9单可升为报单中心,之后每报一单获奖励40个“百川币”;领导奖:推荐发展一个下线会员,可以享受该会员日分红的18个“百川币”的10%(1.8个“百川币”),可以享受一至九级,推荐发展的下线会员人数不限。
2015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为拓展传销业务,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了百川世界泰宁分公司(位于泰宁县**街**路**号),邹某某为负责人。之后邹某某与肖某某以百川世界泰宁分公司为据点,对外宣称“小投资、大回报、零风险”,吸引和诱骗他人加入“百川世界”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被告人邹某某在泰宁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全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600余人,层级达十级以上,涉案金额26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期间,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邹某某与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全某某、郑某某、廖某某合伙以郑某某的名义注册会员,并将各自发展的会员安排在郑洁线下,至案发时郑某某线下直接或间接会员达300余人,层级达9级。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泰宁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百川理财台帐、会议记录簿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全某某、姜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以投资虚拟理财货币“百川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参与传销人数达600余人、层级达十级以上,涉案金额达26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7日、2016年3月11日退回补充侦查,泰宁县公安局于2016年1月25日、4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25日、5月11日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邹某某经人介绍注册为“百川世界”传销组织会员。该组织以投资虚拟理财货币“百川币”作为经营模式,提供会员注册平台,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引和诱骗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缴纳每单800元的会员费后,即可注册成为该组织会员,会员从第二天起即可获得收益。会员收益分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即经上线会员推荐,缴纳800元成为会员后,从第二天起每天分红18个“百川币”(1百川币对应1人民币),其中50%(9币)为可兑换金币,37%(6.66币)为种子币、13%(2.34币)为消费币。分红133天满2400币为一个周期,期满后重新投资800元可激活账号。动态收益:即推荐下线会员可获得的收益,分为推荐奖、报单奖、领导奖(奖励构成比例同上)。推荐奖:推荐一位新会员注册获奖励240个“百川币”;报单奖:会员投资9单可升为报单中心,之后每报一单获奖励40个“百川币”;领导奖:推荐发展一个下线会员,可以享受该会员日分红的18个“百川币”的10%(1.8个“百川币”),可以享受一至九级,推荐发展的下线会员人数不限。
2015年4月,被告人邹某某为拓展传销业务,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合伙成立了百川世界泰宁分公司(位于泰宁县**街**路**号),邹某某为负责人。之后邹某某与肖某某以百川世界泰宁分公司为据点,对外宣称“小投资、大回报、零风险”,吸引和诱骗他人加入“百川世界”传销组织。至案发时,被告人邹某某在泰宁县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全某某、冯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等600余人,层级达十级以上,涉案金额260余万元,非法获利5万余元。期间,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邹某某与肖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全某某、郑某某、廖某某合伙以郑某某的名义注册会员,并将各自发展的会员安排在郑洁线下,至案发时郑某某线下直接或间接会员达300余人,层级达9级。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泰宁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百川理财台帐、会议记录簿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全某某、姜某某、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以投资虚拟理财货币“百川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参与传销人数达600余人、层级达十级以上,涉案金额达26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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