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甲、栾某某以“虚构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投资款获得加入的资格,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

2018-02-22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16年2月2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分局长春出路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2016年3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鸡西市公安局梨树区分局押解回鸡西刑事拘留,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梨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梨树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栾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51953********,汉族,小学文化,社保退休,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梨树区**委**组)。2015年3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栾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栾某某经人介绍加入明明商组织后,发起成立了“梨树明明商会”,将被告人于某甲作为“梨树明明商”的第一上线,担任商汇职务,栾某某陆续介绍何某某(已判刑)、孙某某(已判刑)加入“中国明明商”为名的传销组织做为下线成员,且四人均并被该组织任命为“五无首”成员。该传销组织以虚构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和“中国和谐文化工程”的名义,采取“生根发芽”的发展运作模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被发展人交纳4010元钱即可入会,新会员加入后第二个月再发展两名下线后,第三个月便可得到“明明商”的返利(即月金)。发展的下线达到一定数量后,即拿到相应等级的返利。同等级的“月金”只能拿一次,第一个月为2000元,第二个月返500元,第三个月为1000元,达到一定人数后第四个月返5000元,且逐月递增,共计返利期为24个月,24个月将累计返利286万元。被告人于某甲在加入明明商组织后,负责与北京总部明明商组织进行网上联系、上传私契单及回款小票等工作。被告人栾某某在加入“明明商”后,积极参加传销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展下线,负责明明商总部来鸡西的接待工作和组织培训学习,是该传销组织的骨干力量。该组织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至案发前,被告人于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10层417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2,490元。被告人栾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9层358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2,490元。
 
经侦查,被告人于某甲于2016年2月29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吉林市抓获。在同案犯于某甲的协助下被告人栾某某于2016年3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吉林省吉林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照片;
 
2.书证被告人于某甲、栾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返利记录、鸡西明明商会名单、银行卡交易明细、司锲单、刑事判决书、树状结构图等;
 
3.证人何某某、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牟某某、张某某、刘某丙、刘某丁证言;
 
4.被告人于某甲、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物证提取笔录;
 
6.明明商组织结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栾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虚构成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投资款获得加入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人数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组织领导参加传销活动的人数达30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甲、栾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于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某某某,系立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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