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8-06-26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李某某。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诉(201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一支“鸟铳”在涟源市金石镇合心村打猎,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发现后,被告人李某某将随身携带的“鸟铳”丢弃后逃走。
 
经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2012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枪支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判决
· 何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决
· 冯某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判决
· 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