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17号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诉刑诉〔2015〕17号
被告人陈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66********),男,1966年**月**日生于安徽金寨,汉族,博士研究生,原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基金经理,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由该局于同年11月28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担任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基金股票交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使用其向他人借用并实际控制的“苏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国泰”、“**证券”、“**股份”等30只相同的股票,累计交易金额人民币57,481,775.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累计获利金额382,420.88元。
2009年7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还明示温某某从事相关交易,温使用其实际拥有、控制的“温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陈某某管理的上述两只基金买入“**国泰”“**种业”、“**农牧”等14只相同的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42,153,763.89元,累计获利3,669,90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刘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相关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任职说明、股票交易资料等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及陈某某、温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庄文浩
代理检察员 王 晶
2015年1月16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上一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刘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刘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吴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张革某、杨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唐山某某、张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邵某某、茅某某、姜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