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冉某,男,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冉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次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冉某涉嫌的是诈骗罪,2017年6月至今,他任职于某公司,一直做业务员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使用公司发的手机和微信号来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信息来达到给微信好友推荐股票的目的,最后由经理负责和客户进行聊天来推荐股票。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在经过智豪律师会见以及智豪团队集体讨论之后,智豪律师为争取冉某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提出如下理由: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冉某在涉案公司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据辩护人会见冉某,其本人称,其系在2017年6月大学毕业时入职到涉案公司,在入职后就一直从事业务员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使用公司发的手机和微信号来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信息来达到给微信好友推荐股票的目的,最后由经理负责和客户进行聊天来推荐股票。综合来看,冉某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冉某为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且对社会认知不足才进入涉案公司,且冉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
冉某系在2017年6月大学毕业时通过招聘入职到涉案公司,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普遍困难的趋势下,冉某作为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涉世未深,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对就业单位缺乏正确的判断下才进入涉案公司,且冉某系初犯、偶犯,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较低。
三、本案中,冉某涉嫌的罪名为经济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冉某涉嫌诈骗罪,该罪为经济型犯罪,不具有暴力性,且该罪所具有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致导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四、当前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冉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已如实交代了自己所了解的行为事实。
根据当前辩护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而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已对冉某进行了数次讯问了解案情,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另外,冉某也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事实以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因而,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出现串供等情形。
五、冉某的家属自愿作保证人或者为其缴纳保证金。
冉某的家属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并自愿作为冉某的保证人,或者为冉某缴纳保证金,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取保候审期间冉某能够积极遵守法律规定,配合相关机关调查。
三、案件结果
最终,承办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随后,智豪律师会见了冉某,并告知其即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情况,而后办案机关为冉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冉某,男,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冉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次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冉某涉嫌的是诈骗罪,2017年6月至今,他任职于某公司,一直做业务员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使用公司发的手机和微信号来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信息来达到给微信好友推荐股票的目的,最后由经理负责和客户进行聊天来推荐股票。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在经过智豪律师会见以及智豪团队集体讨论之后,智豪律师为争取冉某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提出如下理由: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冉某在涉案公司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据辩护人会见冉某,其本人称,其系在2017年6月大学毕业时入职到涉案公司,在入职后就一直从事业务员工作,具体的工作内容是,使用公司发的手机和微信号来添加微信好友,通过在朋友圈内发布信息来达到给微信好友推荐股票的目的,最后由经理负责和客户进行聊天来推荐股票。综合来看,冉某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冉某为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且对社会认知不足才进入涉案公司,且冉某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低。
冉某系在2017年6月大学毕业时通过招聘入职到涉案公司,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普遍困难的趋势下,冉某作为初入社会的大学生,涉世未深,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在对就业单位缺乏正确的判断下才进入涉案公司,且冉某系初犯、偶犯,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都较低。
三、本案中,冉某涉嫌的罪名为经济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冉某涉嫌诈骗罪,该罪为经济型犯罪,不具有暴力性,且该罪所具有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致导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四、当前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冉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已如实交代了自己所了解的行为事实。
根据当前辩护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冉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而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已对冉某进行了数次讯问了解案情,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另外,冉某也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事实以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因而,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出现串供等情形。
五、冉某的家属自愿作保证人或者为其缴纳保证金。
冉某的家属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并自愿作为冉某的保证人,或者为冉某缴纳保证金,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取保候审期间冉某能够积极遵守法律规定,配合相关机关调查。
三、案件结果
最终,承办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随后,智豪律师会见了冉某,并告知其即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情况,而后办案机关为冉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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