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王某涉嫌的是诈骗罪,2016年某月至2017年某月,他任职于某公司,从业务员做到实习总监。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吸引客户投资炒期货,通过平台操纵交易数据,使得客户亏损,公司以此盈利。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在经过智豪律师多次会见以及智豪团队集体讨论之后,智豪律师为争取王某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提出如下观点: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王某在涉案公司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据辩护人会见王某,其本人称,2016年某月至2017年某月,他任职于某公司,从业务员做到实习总监。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吸引客户投资炒期货,通过平台操纵交易数据,使得客户亏损,公司以此盈利。综合来看,王某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本案中,王某涉嫌的罪名为经济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罪,该罪为经济型犯罪,不具有暴力性,且该罪所具有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致导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当前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已如实交代了自己所了解的行为事实。
根据当前辩护律师了解到的情况,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而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已对王某进行了数次讯问了解案情,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另外,王某也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事实以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因而,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出现串供等情形。
四、王某的家属自愿作保证人或者为其缴纳保证金。
王某的家属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并自愿作为王某的保证人,或者为王某缴纳保证金,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能够积极遵守法律规定,配合相关机关调查。
三、案件结果
最终,承办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随后,智豪律师会见了王某,并告知其即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情况,而后办案机关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王某,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王某涉嫌的是诈骗罪,2016年某月至2017年某月,他任职于某公司,从业务员做到实习总监。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吸引客户投资炒期货,通过平台操纵交易数据,使得客户亏损,公司以此盈利。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在经过智豪律师多次会见以及智豪团队集体讨论之后,智豪律师为争取王某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提出如下观点:
一、本案是共同犯罪,王某在涉案公司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据辩护人会见王某,其本人称,2016年某月至2017年某月,他任职于某公司,从业务员做到实习总监。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吸引客户投资炒期货,通过平台操纵交易数据,使得客户亏损,公司以此盈利。综合来看,王某应当被依法认定为从犯。
二、本案中,王某涉嫌的罪名为经济型犯罪,其社会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较低,不予批准逮捕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诈骗罪,该罪为经济型犯罪,不具有暴力性,且该罪所具有和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也较低,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危害国家、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致导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当前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且王某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已如实交代了自己所了解的行为事实。
根据当前辩护律师了解到的情况,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进而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已对王某进行了数次讯问了解案情,案件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另外,王某也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行为事实以及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因而,对其不予批准逮捕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出现串供等情形。
四、王某的家属自愿作保证人或者为其缴纳保证金。
王某的家属符合保证人的条件并自愿作为王某的保证人,或者为王某缴纳保证金,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保证取保候审期间王某能够积极遵守法律规定,配合相关机关调查。
三、案件结果
最终,承办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随后,智豪律师会见了王某,并告知其即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情况,而后办案机关为王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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