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8〕5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楼**栋**房。2017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3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路**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楼**栋**房。2017年1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六合彩”外围投注第74期)开始,被告人何某某在位于恩平市**镇**路**号其经营的麻将馆内通过现场收取现金开具收据或微信转账形式,接受梁某甲、许某某、冯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同年7月27日(“六合彩”外围投注第87期),被告人卢某某开始参与到上述收受“六合彩”外围投注赌博活动,负责现场收款及与上线兑付赌资等工作。直至同年11月7日(“六合彩”外围投注第130期),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二被告人抓获,现场搜获“六合彩”书籍、账本、二联送货单等物。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参与收受投注赌资83133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收受投注赌资52459元,二被告人合共从中获利人民币8313元,全部赃物用于日常生活花光。同年12月24日,二被告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郑某某、梁某甲、冯某某、梁某乙、许某某、梁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宝彪
2018年3月29日(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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